針對受著作權保護之作品所設計的公眾授權模式。
任何人在著作權人所設定的授權條件下,都可以自由使用創用CC授權的著作。
在資訊時代,紛雜多樣的數位內容,縱然檢索容易、使用方便,但是如果沒有清楚的標示,告知大眾其授權使用的範圍,一般人因為害怕造成侵權行為,卻也不敢任意利用。
依據現行的著作權法,著作的使用權利,全然保留於著作權人手中;即所謂的「所有權利保留」(All Rights Reserved) 。任何「合理使用」之外的利用,使用者都要事先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才可進行。這對於志在流通其創作,歡迎別人複製、散布、甚或改作其作品的創作者,反而造成困擾。
著名法律學者 Lawrence Lessig 與具相同理念的先行者,於 2001 年在美國成立 Creative Commons 組織,提出「保留部份權利」(Some Rights Reserved)的相對思考與作法。Creative Commons 以模組化的簡易條件,透過4大授權要素的排列組合,提供了6種便利使用的公眾授權條款。創作者可以挑選出最合適自己作品的授權條款,透過簡易的方式自行標示於其作品上, 將作品釋出給大眾使用。
透過這種自願分享的方式,大家可以群力建立內容豐富、權利清楚、且便於散布的各式內容資源,嘉惠自己與其它眾多的使用者。
您可自由:
- 分享 — 重製、散布及傳輸本著作
- 重混 — 修改本著作
- 對本著作進行商業利用
惟需遵照下列條件:
- 姓名標示 — 你必須按照著作人或授權人所指定的方式,表彰其姓名(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其為你或你使用本著作的方式背書)。
- 相同方式分享 — 若對本著作進行變更、轉換或修改,僅得依本授權條款或類似之授權條款散佈該衍生作品。
且認知到:
- 免除 — 若你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上述任何條件都可獲免除。
- 公眾領域 — 當本著作或其任何要素在相關法律下屬公眾領域,此狀態絕不會受到本授權條款的影響。
- 其他權利 — 任何下列的權利絕不會受到本授權條款的影響:
- 聲明 — 為了再使用或散布之目的,你必須向他人清楚說明本著作所適用的授權條款。提供連結是最好的方式。
創用CC授權有四個核心授權要素,分別是:
姓名標示
(Attribution) |
利用人必須按照作者或授權人所指定的方式,表彰其姓名;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其為利用人(或利用人使用該著作的方式)背書。
利用人必須標示創作者的名稱(或筆名)、著作名稱、出處或網址、原有的授權方式。「指定的方式」是指若授權人或作者另有指定方式,例如僅要求標示贊助機構,則必須依其指定方式標示之。
利用人也不能以任何方式暗示授權人為利用人或利用人使用的方式背書。這是因為創用CC是對不特定人授權,為避免其他人誤認利用人和著作人有特殊的信賴、合作關係,所以利用人不得作此暗示。舉例而言,麻省理工學院開放式課程的教材都是採取創用CC授權,其他的教育機構縱然使用其教材,也不能藉此暗示與麻省理工學院有合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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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商業性
(Noncommercial) |
利用人不得為商業性目的而使用著作。
利用人不得以主要為獲取商業利益或私人金錢報酬的方式,來利用著作。與他人無償交換著作,例如數位檔案交換分享的行為,不是商業性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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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改作
(No Derivatives) |
利用人不得改變、轉變、或改作原著作。
利用人不能改作授權人的作品。改作的常見形式有翻譯、編曲、編劇、改編小說、改編電影、錄音、節略、濃縮等。如果著作是音樂作曲或錄音時,將樂曲與動態影像作同步結合的行為,構成此處的改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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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方式分享
(Share Alike) |
利用人改作自原著作的衍生作品,必須採用和原著作相同或類似的創用CC授權條款。
例如,原著作採用「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利用人改作授權人之著作後的作品,也要採取同樣的創用CC授權條款,亦即「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授權條款。
如果不是衍生著作,而是重製、散布原著作,無論有無「相同方式分享」的要求,都不能任意更改原著作的創用CC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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